第42601175号“SPARK 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20 09:21:2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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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1772号

第42601175号“SPARK 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济南小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小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601175号“SPARK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ARKMORE”指定使用于第35类“电视广告;广告片制作”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04961号、第42494647号“腾讯游戏去发现无限可能 TENCENTGAMES SPARK MORE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通过对“SPARK MORE”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基于特定关系明知异议人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此不子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电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01175号“SPARK M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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