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华为商标卖耳机,侵犯商标权被判赔19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16 17:27:26 浏览次数:0

华为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然而一些自以为“精明”的企业和个人却从中嗅出了“商机”,打起了蹭商标的歪脑筋。

近期,龙华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擅自销售“华为”蓝牙耳机超937万元,某网络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来源:华为官网

据悉,华为公司依法享有第7892618号“华为”、第7892619号及第7892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个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及淘宝网店销售蓝牙耳机,产品标题带有“huawei”及“华为”字样,宣传图包含“”“华为”注册商标标识,部分标注“官方”“官方原配”“官方正品”等字样。经查,某网络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并非华为公司官方产品,产品总销售额为9376718.18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公司在华为公司投诉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的特点,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中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两个要件。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法院根据华为公司申请向电商平台调取案涉产品交易流水,在某网络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确认案涉产品销售总额为9376718.18元。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种产品毛利率,在某网络公司未能提供产品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上市公司中最低的毛利率,推定案涉产品毛利率为10.46%,据此计算出某网络公司侵权获利为9376718.18×10.46%=980804.72元。

综合某网络公司侵权情节及主观故意程度,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判令某网络公司赔偿1961609.44元。现判决已生效。

商标作为经营者的品牌标识,是其竞争优势的来源。可近年来“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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